投保香港保诚保险如何才能说明没有披露事实
众所周知,购买香港保诚保险时,投保人要遵循“最高诚信”原则,向保险代理人如实告知自己的信息,例如身体毛病、财政状况、曾经遇到的意外等等。
但在投保时,总有一些投保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之前的一些“小毛病”不值得一提,可一旦后续牵扯到理赔,保险公司很可能拿之前不值得一提的“小毛病”大做文章,拒绝赔偿。
看到这样的结果,投保人难免心生不快,冠以保险公司骗子的头衔。实则,是投保人事先没有遵循“最高诚信”原则,把事情想当然了。
今天,我们就举几个案例,说明一下怎样才算是没有披露事实。
案例一:
受保人于投保后9个月证实患上结肠癌,故索取危疾保险及豁免保费赔偿,但是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受保人在投保时没有申报患有梗阻性睡眠窒息症的病历记录。
医疗报告显示:
受保人早于投保前12年因为严重打鼾求诊,经过睡眠检查,首次被诊断患上梗阻性睡眠窒息症,第二年更是先后5次接受跟进治疗。医生建议受保人进行连续性正压呼吸器治疗,但遭受保人拒绝,此后他再也没有接受任何跟进治疗。
受保人承认患上梗阻性睡眠窒息症已有一段时间,但是这症状与他所患的结肠癌完全无关,他并强调自己任职巴士司机20年,病症没有影响他的工作,他更通过了巴士公司每年例行的身体检查。
拒绝赔偿原因:
从保险公司的核保手册中得悉,受保人患有梗阻性睡眠窒息症的严重程度,以及有否同时患有其他相关病症,均会影响保险公司对危疾保障和豁免保费保障的核保决定。
由于受保人没有接受详细睡眠检查以评定所患梗阻性睡眠窒息症的严重性,令保险公司无从评估风险。如果保险公司在受保人投保时得悉有情况,定会要求取得更多相关数据,或者于承保风险之前,安排受保人进行身体检查。
由于受保人事先没有披露病症,因此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案例二:
受保人在购买保险时申报自己的健康记录良好,故此保险公司收取标准保费,接受受保人投购住院保险。15 个月后,受保人因食道癌住院,保险公司拒绝其住院索偿,理由是受保人没有在投保申请书上披露她是乙型肝炎带菌者。
受保人虽然承认投保时已经知道自己是乙型肝炎带菌者,但是却不满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因为根本没有医学证据证明食道癌与乙型肝炎有关,何况乙型肝炎带菌者现时在香港十分普遍。
当审阅受保人的投保申请书,留意到其中一条问题清楚问及:“阁下曾否患有乙型肝炎、接受相开治疗或被证实为乙型肝炎带菌者?”受保人回答“否。”
拒绝赔偿原因:
虽然乙型肝炎带菌者的病历与食道癌的住院索偿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受保人没有披露的数据是重要事实,有可能改变保险公司收取标准保费率的承保决定,故此保险公司可拒绝发放住院赔偿。
案例三:
一位妇人于切除左边卵巢皮囊瘤后申请住院赔偿,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她于购买保险前两个月,曾经接受视网膜退化的激光治疗。鉴于她未有披露有关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撤销保单。
拒绝赔偿原因: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3年进行第一次激光治疗,其后继续接受眼科治疗。鉴于投保人患眼疾多年,保险公司以她没有披露重要事实为拒绝赔偿理由实属恰当。
病历资料对核保是否重要,该由保险公司而非投保人决定,故紧记,于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披露所有事实,包括你认为的那些无关紧要的“小事情”。
对于门外汉来说,没有披露的事实可能与受保人的疾病毫无关系,因此或会质疑保险公司用没有披露事实作为拒绝赔偿的理据。
但必须注意,如果没有披露的数据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即使这些资料和受保人当时所患的病症无关,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因为没有披露的数据会影响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作出公道和准确的承保评估,在这个大前提下,保险公司有权撤销合约。
为免引起不必要的索偿纠纷,受保人在填写投保申请书时,必须全面准确地披露所有资料,即使不敢肯定某些事实是否重要,最好还是加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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